出租房屋缴哪些税?
一、出租房屋缴哪些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一般纳税人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6%)×6%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销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足3万元的,或者提供住房中介服务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今年年底前还能免征增值税哦!
五、预收租金能否按月(季度)分摊计税?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租金不能按月(季度)分摊计税,应当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季度)全额计入销售总额。
但是,“其他个人”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税收优惠:
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3%缴纳教育费附加。
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财产租赁收入减除规定费用、有关税费和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按20%比例税率征税。不过,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企业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仪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房出租适用从租计征房产税,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适用税率为12%。
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福利费缴不缴个税,关键在这三点
1.区分办公经营需要、劳保性质还是福利性质
比如: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会计事务所,给每个员工发的计算器等、建筑企业给工地上发到防暑降温用品等都不需要缴纳个税。
2.福利费能否合理按人“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和单位组织企业雇员旅游活动,免收旅游费,每一个人花了多少钱很清楚,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组织年会聚餐(除自助餐以外),不知道每个员工吃了“多少”,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殊福利费免个税
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个税,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我们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吗?
答: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1〕47号)的规定,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4.企业招用的退役士兵同时又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五条规定: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福建泉州丰泽区国税局否定香港B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要求其补缴股息所得税款104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42.36万元
香港B公司收到境内企业股息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享受了股息所得税税收优惠。但税务人员在后续审核B公司资质时却发觉,该公司对企业股权构成情况讳莫如深,真实情况并不简单……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国税局通过追踪调查,确认香港B公司属于其上级公司为避税而在香港地区设立的“导管”公司,B公司获得境内企业股息红利后不具备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条件,依法对其作出补缴股息所得税款1046万元,加收滞纳金42.36万元的处理决定。此案是审批制度改革后,福建省查办的首例非居民企业不当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补税逾千万元的案件。
扣缴申报,企业自享千万优惠
B投资控股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其持有泉州市居民企业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49%股权。
2015年11月,A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股息,B公司可分得股息2.09亿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该企业获得股息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B公司分得股息应缴纳预提所得税2092万元。
A公司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港税收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认为B公司在股息分红纳税方面,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条件,于是在2016年3月17日,A公司向丰泽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供了B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及《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资料,申请B公司享受《中港税收安排》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5%的优惠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因A公司提供的包括香港居民身份证在内的B公司资料非常完整,符合2015年第60号文件第七条要求,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受理了A公司的扣缴申报申请,A公司按5%的优惠税率代扣代缴B公司股息所得税1046万元,B公司享受了1046万元的减免税额。
后续审核,受益人扑朔迷离
A公司代B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后,丰泽区国税局国际税收审核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文件要求,对B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
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看,B公司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条件:B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符合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等申报资料内容完整、填写无误;B公司申报享受的是《中港税收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受益所有人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适用条款正确;B公司税款金额计算无误。
审核人员认为,(税总发〔2015〕128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收协定优惠时应重点审核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享受协定优惠金额较大的非居民纳税人。同时,《中港税收安排》第十条也明确,享受股息税收协定优惠的企业必须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在该项申请中,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B公司注册于实际税率较低的香港地区,那么,B公司是否确定是该项股息的真实受益所有人?这些都必须予以进一步严格审查。
丰泽区国税局国际税收审核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文件规定,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企业股权架构图、公司注册证书、经营情况、股息资金流向记录等与判定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的资料。
B公司在限期内提供了股权架构图、企业的香港注册证书等材料,但并未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级公司的国别、股息资金流向等关键材料,审核人员再三催促,企业仍迟迟没有提供。B公司不愿意提供涉及上级企业及资金流向的详细资料,究竟想掩藏什么秘密呢?
由于涉及税收优惠金额较大,而且B公司行为具有涉税疑点,丰泽区国税局向泉州市国税局上报信息,请求上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帮助调查。
专项调查,核实企业“导管”身份
泉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分析情况后认为,B公司举动可疑,存在故意隐瞒企业情况的疑点,为此他们成立了专项调查小组。
调查人员从香港地区企业登记处网站获取了B公司的完整注册信息:B公司是注册于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C公司投资设立,BVI是国际著名的避税地,和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从这一信息看,C公司有通过在香港设立B公司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嫌疑。但C公司是否为最后的受益所有人?由于BVI是避税地,调查人员无法查询C公司的注册信息。
这时,调查人员在查阅资本市场相关信息时发现了一条香港上市公司M公司入股A公司的消息,调查人员随即查阅了M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信息,终于在一份报告中发现了A公司所有股东的详尽信息:香港B公司的上级股东C公司受控于同样注册于BVI的D公司,而D公司的控股人则为非香港籍个人李某。由于B公司的上级C、D两家公司非注册于香港的企业,最终的企业控制人李某也非香港居民。调查结果显示,李某涉嫌通过在香港设立B公司,利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方式逃避足额缴纳股息所得税款。
调查人员再次要求B公司提供经营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股息的资金流向等能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材料,并向B公司表示,如果继续不配合调查,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中第十八条规定,责令B公司限期补缴其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税款。迫于压力,B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周年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企业资料审核分析结果显示:B公司除持有A公司股权外,无其他投资;B公司的收入主要由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构成;B公司规模较小,股本仅1000港币,仅有一名董事,没有固定员工,全年各项费用支出不足80万港币,具有空壳公司特征;B公司财务报表上显示应付账款为4.4亿港币,这一数目与其对A公司的投资总额相当,表明其资金来源、投资行为完全受控于上级公司;B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净额不足2万港币,说明B公司分得的2亿多元股息已经流出,“导管”公司特征明显。
综合各方证据,调查人员认定,B公司不属于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不应享受《中港税收安排》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丰泽区国税局依法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1046万元,并从其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扣缴税款之日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税法援助,企业补税心悦诚服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B公司表示接受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但就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企业认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的方式改为自行申报享受以后,若企业不符合享受条件,税务机关在确认后,依法向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处理决定,那么加收滞纳金的时间应以确定补缴税款的事实为基础,即滞纳金起算日应为限期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日次日,而不应从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扣缴税款之日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为此,B公司向丰泽区国税局申请税法援助。
税法援助在泉州市国税系统并无先例,丰泽区国税局受理B公司的税法援助申请后,组织人员针对B公司的滞纳金异议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
调查人员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文件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企业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少缴或未缴税款,应限期补缴税款,但条款中未明确如何征收滞纳金。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照这一条款规定,企业不符合税收协定待遇补缴税款的滞纳金起算时间,从税务机关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更符合法律条文的原意。
调查人员认为,纳税人最初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时,提交的资料完整准确,此时纳税人按税收协定优惠缴纳税款,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税务机关应认为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在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而发出限期补缴税款的通知,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补缴了税款,应该受到信赖保护。最终,经过深入研讨,丰泽区国税局对B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进行了修正,确定为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企业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B公司对丰泽区国税局的处理决定心悦诚服,委托A公司补缴了1046万元税款和42.36万元滞纳金。
案例点评:
严征管同时也需注意保障纳税人权益
福建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卢兆福
本案是一起非居民企业不当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被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并追缴税款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办经验和做法,不论对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管,还是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均有借鉴意义。
我国目前对外签署的46个存在股息税收优惠条款的税收协定中,都对受益所有人有限制规定,目的是防止其他国家组织和机构通过在协定缔约国和地区成立“导管”公司的方式,滥用税收协定,以达到逃避或减少纳税、转移或累积利润的目的。
本案中,调查人员针对后续管理中发现的企业疑点,在涉案企业不提供资金流向记录和企业股权结构资料的情况下,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配备、相关经营费用等实施综合调查,最终通过内查外调,锁定了涉案企业是其上级企业所设立的“导管”公司的证据,确认其并非股息真实“受益所有人”,作出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并得到了纳税人认可。
在加强审查、严格征管的同时,负责本案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忘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与税务机关开展后续审核管理在时间上不同步,如果纳税人不符合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由于存在这段“时间差”,在滞纳金的计算缴纳方面,就很容易出现税企争议。
本案中,在涉案企业对滞纳金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后,调查人员对企业实施了税法援助,依照最高法在司法判决时倡导的“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的精神,对滞纳金计算的法律依据和方式认真研讨,最终修正了原处理意见,重新作出了使征纳双方都满意的处理决定。这种做法遵循了税务机关倡导的“信赖保护原则”,既确保了国家税收入库,又保障了纳税人权益,有效化解了税企争议,收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今年最长假期即将到来,一大波福利在路上
马上就是国庆、中秋双节啦。连休8天的假期里,除了高速免费,还有一大波福利扑面而来。一起来看↓↓↓
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8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放假安排,中秋节、国庆节期间,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8天,号称2017年最长假期,旅游、探亲、结婚、休息……任你挥霍!
高速公路免费8天
高速免费时间:10月1日零点-10月8日24点,7坐(含7坐)以下载客车辆,以及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公路则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换言之,收费期间上高速公路,免费期间下高速公路,不会被收费。反过来,免费期间上高速,收费期间下高速,就要收费。
一大波福利已经在路上
2014年7月3日全总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此后,全总又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福利标准: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庆节、中秋节无疑属于法定节日!
双节,你能收获这些福利!
目前,各省级工会相继出台了具体量化标准,节日慰问品应为实物形式。
如《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食品和生活用品(含简装粽子、月饼及普通年货)等。
1、大多数地方是规定了全年所有法定节日慰问品的总额标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规定每位工会会员的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品总额不超过1200元。
2、部分地方将每个假日的标准予以明确,如云南省总工会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重庆市总工会则将标准规定得更加具体,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法定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
3、有些地方则确定了节日慰问品在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中的具体比例,如浙江省总工会规定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这些“红线”不能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加班费这样算
最后这一部分,是为节日期间要加班的小伙伴准备的。先向即将加班的劳动者,提前道一声辛苦啦!
虽然国庆、中秋“双节合璧”,然而加班费和调休并不会因为双节重叠而翻倍!
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
10月4日是中秋法定节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资。
10月5日、10月6日是调休,加班且无补假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10月7日、10月8日是周六、周日,加班且无补假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
感动!税务精准扶贫,失明母子40年后终“相见”
9月14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地税局扶贫工作队干部到榔坪镇长丰村看望覃贵祥、秦仕平母子。母子俩失明多年,最近终于重见光明。
49岁的儿子秦仕平说,自己出生时,母亲就完全失明了。自己9岁那年也失去了视力。起初,家里还有父亲和弟弟、妹妹撑着,后来妹妹远嫁,父亲和弟弟相继去世。母子俩相依为命,生活艰难。
今年7月,长阳地税局驻村干部开展精准扶贫入户调查时了解到这对失明母子的苦楚,决定对他们重点帮扶。该局筹集资金,又安排专人护送母子俩到眼科医院检查。经过会诊,母子俩被诊断为白内障,之后,医院为他们安排了手术。经过近2个月的精心治疗,母子初步恢复视力。
地税局驻村干部任卫东说,接下来要和村里联手帮他们建新房,还要帮助他们搞好生产增收,让他们更好地生活。
求证 | 蟹黄致癌、避孕药喂蟹、大闸蟹靠激素养肥...关于螃蟹的七大谣言别再信了!
“秋风起,蟹脚痒”,又到了吃蟹的好时节,但是关于螃蟹的谣言如“蟹黄致癌”、“螃蟹打针”、“螃蟹注胶”......你是否听说过?往下看,让我们逐一击破这些谣言↓↓
谣言一:吃蟹黄致癌
一篇名为《美国卫生局叫停华人吃蟹黄,因为其可能致癌》的文章广为流传。其实纽约市卫生局的消费建议并非针对螃蟹或蟹黄,而是由于纽约当地工业污染严重,建议不要食用或有限食用,在其他地方可能并不适用。
谣言二:螃蟹打针增重
一个疑似向青蟹体内注射不明液体的视频在网络热传,网民纷纷猜测注射物为胡萝卜素、蟹黄膏和尿素精等,引发公众广泛讨论。
四川农业大学水产系教授杜宗君表示,往螃蟹体内注入液体后,环境渗透压会产生剧变,会导致螃蟹的迅速死亡。渔民、商贩不可能为了增加一点点的重量就把活蟹变死蟹,做赔本生意。而视频中用针筒向螃蟹注入橙色液体极有可能是南方的一种烹饪方式,在上蒸笼前向螃蟹注入料酒和佐料,会更入味。
谣言三:螃蟹注胶
朋友圈流传一则煮熟的河蟹疑似有胶状物的视频,让爱吃河蟹的朋友倒尽胃口。水产专家辟谣,公蟹中乳白色、半透明并且黏黏的物质其实是蟹膏,并非注胶。
谣言四:螃蟹加西红柿等同吃砒霜
一则“螃蟹和西红柿同食如吃砒霜”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这则消息宣称螃蟹中的五价砷和西红柿里的维生素C会氧化产生砒霜。专家认为,中毒的可能性在现有生态环境及日常饮食的条件下不太可能发生,食用量远远不能达到中毒条件。
谣言五:避孕药喂螃蟹
有传言称:“螃蟹是避孕药喂大的,多吃螃蟹儿童会性早熟。”、“现在有些螃蟹吃起来肉质酥松,味道有点苦,可能是喂了避孕药。”水产专家认为,螃蟹对水质要求非常高,加入避孕药会破坏水质,导致螃蟹死亡,得不偿失。
谣言六:大闸蟹靠激素养肥
“大闸蟹是注射激素长大的,小孩吃了导致提前发育”、“现在的大闸蟹根本不能吃的,靠的是激素催大的,人吃怎么会健康呢?”等谣言疯传。螃蟹属于低等无脊椎动物,激素对大闸蟹起不了任何作用,且激素会抑制其性腺发育,反而会导致大闸蟹的蟹黄和蟹膏变少。
谣言七:大闸蟹抗生素喂食超标
网上流传“大闸蟹用抗生素浸泡防病,喂食超标”。从历年抽检来看,包括孔雀石绿、氯霉素、呔喃代谢物、己烯雌酚、甲基睾酮等指标都未超出标准范围。专家认为,投放抗生素会破坏蟹生存的水质,容易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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